上海离婚律师咨询

原标题:【上海离婚律师】根据离婚协议,一方无需支付赡养费 离婚后子女要求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能否得到支持?

文章来源于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上海离婚律师咨询

上海离婚律师咨询(网络配图 侵删)

  争议焦点

  众所周知,离婚协议除非存在有胁迫或欺诈的情形,其余基本上都会被认定为有效,因为法院尊重男女双方关于离婚后相关事宜自愿且一致的约定。

  但是如果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和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无需支付抚养费。之后抚养子女的一方却反悔了,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起诉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法院会以离婚协议约定有效,不得违反而驳回子女的请求,还是认为该约定与子女无关,从子女抚养确实为法定义务而判决不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母支付抚养费呢?

  审判实践

  由于该争议焦点在实践中始终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为了更全面深刻的了解同类案件的判决概况,笔者检索了最近两年来同案情案件一百件,其中不支持支付抚养费的判决有26件,支持支付的为74件,总体上看,即使存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无需支付抚养费,未来一方食言,法院还是有四分之三的概率会支持。

  当然遇到此类纠纷的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可以直接查阅我们检索到的您当地的法院的判决结果,就可以对此做出预判了。

  (百例案件列表)

上海离婚律师咨询

上海离婚律师咨询(网络配图 侵删)

  不支持给付抚养费的法院观点

  第一、离婚协议的约定有效。

  (2021)辽0181民初5938号:此协议已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应当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2021)琼9023民初2568号:《民法典》虽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法定义务,但并不限制父母在离婚时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由男方抚养,女方不支付抚养费,此系离婚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且在作出上述约定时,男方对其自身经济能力及抚养孩子可能产生的经济负担是明知的,依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其应忠实地履行义务。

  (2020)鲁1322民初2317号:在达成离婚协议的过程中,实际隐含着双方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一系列问题的综合考虑及权衡,离婚协议中确定的内容非经夫妻双方法定或自愿协商,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子女有权超过协议约定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但仅以“必要时”为限。

  (2021)琼9023民初2568号: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时所依据的基本客观事实发生重大变化或重大情势变更,导致负有抚养义务一方无力履行抚养义务,若严格依照协议约定,将无法保障子女必要的生活、教育费用,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的情况下,子女可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否则,将不利于离婚双方权利义务的稳定,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的两孩子目前尚处于义务教育阶段,且未能提供的证据证实其生活消费需求与父母离婚订立离婚协议时相比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或者发生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重大开支,或者男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其所需费用,对其健康成长造成影响,故要求女方支付抚养费的诉请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2021)辽01民终14458号: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男女双方离婚后,男方的经济收入发生重大变更、经济状况不足以维持其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其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等情形,故对支付抚养费的诉请不予支持。

  (2021)辽0181民初5938号:男方与女方离婚到起诉时刚刚时隔一年多,男方应当能够预见短期内的孩子需上幼儿园产生花销、孩子有先天疾病需要治疗的情况,且庭审中男方对孩子上幼儿园花费为600元左右。同时,虽孩子有先天心脏疾病,但现在并不需花费医疗费,孩子的生活状态并未发生重大变化,故对男方向女方主张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支持给付抚养费的法院观点

  第一、离婚协议排除子女请求抚养费用权利的部分没有效力。

  (2021)辽01民终5417号: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母亲虽然在与被告离婚时,约定被告不支付抚养费,但父母承担子女的抚养费,是法定义务,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上述约定内容侵害的是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应予以支持。

  (2021)辽0922民初626号:离婚协议作为父母双方自愿达成的对离婚相关事项的约定,属于离婚双方意思自治的范围,但协议双方只能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加以约定,无权在协议中剥夺或限制子女的合法权利。父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不影响子女要求抚养。

  (2020)鲁07民终6901号:本案中,男方与女方在协议离婚时自愿达成的对离婚相关事项的约定,属于双方意思自治的范围,但只能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无权剥夺或限制他人的合法权利,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不能对孩子产生法律约束力。

  第二、离婚协议应当履行,但子女出现变更请求抚养费用的情形时应当支持。

  (2021)吉0184民初2585号:女方应当预见到孩子未来必然会产生相应费用,在签订离婚协议的时候应履行审慎义务,全面考虑自己的抚养能力,与男方协商确定好婚生子女抚养费的费用和承担事宜,离婚后诚实信用的履行离婚协议。而现在生活成本增加、孩子教育及生活费用增加的情况也是真实存在,孩子的学习和生活不应因女方对自己抚养能力的错估而产生困难。

  (2021)辽0404民初4261号: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曾约定女方不支付抚养费,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女方索要2019年9月起至今的抚养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考虑到目前孩子就读高中即将面临高考,日常消费支出较之前势必有所增加,母亲一人负担全部抚养费用支出,经济负担较重,原有关抚养费的协议不再适应现实情况,因此对于原告诉求父亲给付今后抚养费一节,本院予以支持。

  (2021)辽0181民初6969号:父母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孩子,虽父母双方离婚协议约定一方当事人不承担抚养费用,但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原告现尚在上学,学习、生活费用有所增加,原告法定监护人因重病现无力单独负担子女的抚养义务,故对于原告申请变更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胡律看法

  虽然两种判决都有一定的法理支持和符合生活常理的地方,但对于这个争议,我本人是持少数派观点的。我认为认可这样的约定有效,符合我们一贯对离婚协议效力判断的标准与原则,而且并不存在损害未成年人利益的嫌疑。因为这样的约定是抚养子女的一方自行认可的,由己方完全承担原本由两方来承担的抚养义务,这种多承担义务的选择跟其他类似放弃财产权利的约定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夫或妻一方对自己权利的处置。

  同时,这些处置背后都有个人的考量和逻辑,比如在“离婚后一方无需支付抚养权”约定的背后可能是一方极力想要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而主动承诺无需对方支付;也有可能是一方在财产分割条款中做出了极大的让步,视为已经支付抚养费的一种变通的方式。

  总之,既然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的框架,就不应该确认其中小部分的条款无效。这样做的不利后果是会鼓励到一些不诚信的想法,对私法领域的诚实守信原则是一种打击。当然,如果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确实发生了重大的变故,比如重病或失业,抚养子女存在现实困难的,完全可以支持支付抚养费,但这属于确认离婚协议的约定有效,出现需要变更抚养费的法定情形。

  在目前该条款可能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原本要在离婚协议中做该约定的当事人应该怎样变通呢?作为家事律师,我的建议是在离婚协议里将抚养费做一个一次性的计算,然后与某项财产分割的支付款或补偿款进行折抵,视为已经支付,以防一方不守诚信。

  【免责声明】

  【版权声明】

  离婚义务抚养费协议子女

  发布于:山西省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内容转载于网络,其中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本站联系邮箱:douxingdu02@163.co m